2007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招简章
一、招考职位情况
共招考10名。
其中:刑事审判庭4名,民商事审判庭4名,行政审判庭1名,审判监督庭1名。
(一)招考对象
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报考;社会在职人员报考时,需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招考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招考。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年龄在23—35周岁之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岁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具备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学位和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最迟于200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司法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的人员、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
(一)笔试: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录用计划数、参考考试人数和考试情况等,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
(二)面试及资格复审:按职位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在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拟进入面试的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并通知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三)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3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为100分,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各占50%。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规定比例折合后进行考试总成绩。
三、职位排名方式及录用
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并按顺序录用。
录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确定行政职级和审判职称。
四、单位职能简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职能: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相关刑事案件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负责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相关工作。
民事审判庭职能: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房产、合同、证券、票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相关工作。
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审判监督庭职能:审判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商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及再审上诉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不服下级法院决定的赔偿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相关工作。
招考单位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正府街10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办公楼509室)。
考录联系人及电话:王宝颜,(028)86960509。
考录监督人员及联系电话:吕建中,(028)86960314。

您当前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