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报考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书;在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缺额,由市(州)人事局、公安局在参加笔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递补工作统一于2007年10月18日18:00前结束。
面试时间为2007年10月19日-21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由各市(州)通知。为保证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时间、分组及顺序,评委抽签决定面试分组。
(四)体能测试。
所有参加了面试的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3日内进行,由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组织实施,两项以上达标者为合格。体能测试由各市(州)选择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能测试方案,由所在市(州)结合实际提出意见,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同意后实施。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市(州)通知考生。
六、体检、考察
面试和体能测试结束后,在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对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由省上在体能测试结束后按总成绩划定合格线,在合格线内择优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除身高、视力和体重按本《公告》第三条第(五)款执行外,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具体安排由各市(州)通知。
七、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公示结束后,按照考试总成绩,由考生本人按职位依次选择具体的录用单位。因考生放弃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八、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公示合格者,由各市(州)人事局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并签发录用通知,由招考单位通知录用者。
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被批准录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的,招考单位报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已报考省内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的单位不予录用。
(二)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定级,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评授警衔。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凡培训不
2.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报考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书;在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缺额,由市(州)人事局、公安局在参加笔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递补工作统一于2007年10月18日18:00前结束。
面试时间为2007年10月19日-21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由各市(州)通知。为保证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时间、分组及顺序,评委抽签决定面试分组。
(四)体能测试。
所有参加了面试的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3日内进行,由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组织实施,两项以上达标者为合格。体能测试由各市(州)选择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能测试方案,由所在市(州)结合实际提出意见,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同意后实施。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市(州)通知考生。
六、体检、考察
面试和体能测试结束后,在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对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由省上在体能测试结束后按总成绩划定合格线,在合格线内择优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除身高、视力和体重按本《公告》第三条第(五)款执行外,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具体安排由各市(州)通知。
七、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公示结束后,按照考试总成绩,由考生本人按职位依次选择具体的录用单位。因考生放弃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八、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公示合格者,由各市(州)人事局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并签发录用通知,由招考单位通知录用者。
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被批准录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的,招考单位报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已报考省内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的单位不予录用。
(二)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定级,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评授警衔。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凡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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