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三年内取消准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八、纪律与监督
监督电话: 0839—3267110
咨询电话: 0839—3267528
报名及考务工作咨询电话: 0839—3300329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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