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
为满足我市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9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报考)。其中,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必须在报名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报名,责任由本人自负。
报考限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职位的人员,在截至报名时,须累计在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以及农村、社区工作或服务2周年以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组通〔2007〕58号)的有关精神,我市公开考试录用的90名公务员中5名面向成都市各区(市)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招考。
(二)招考范围:面向全国招考。其中,报考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职位的人员,限成都市各区(市)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35周岁(1972年7月31日--1989年7月31日期间出生)之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196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的人员,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根据川组通〔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报考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基本条件:
1. 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社区)基层的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
2. 熟悉农村(社区)党务、政务、事务工作,具有团结带领群众推动农村和社区建设的领导能力;
3. 思想解放,求真务实,勤政廉洁,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4. 品行端正,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热爱基层工作,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得到群众公认;
5.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录用的情形。
资格条件:
1、在职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且连续任职时间3周年以上;
2、年龄在25以上,40周岁以下(1967年7月31日--1982年7月31日期间出生)。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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