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比例为1:2—1:4(个别职位招聘人数和报考人数比例达到或超过1:20以上的比例为1:5)。拟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于2007年12月12日在市人事局大门口张榜公布,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
2.拟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于2007年12月14日—16日携带《绵阳市2007年下半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2008年应届毕业生除外)、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 2008年应届毕业生除外)和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在职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报考的书面证明,中、小学教师还应提供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证明。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专业科目考试,由招聘单位发给《专业科目考试通知书》;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专业科目考试资格,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进入专业科目考试者,收取专业科目考试费80元。
(三)专业科目考试
1.专业科目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确定,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只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式的,笔试与面试成绩每科满分100分,在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中按各占50%折合计算。只采取面试方式的,面试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地点见《专业科目考试通知书》。报考者在考试当天持本人《专业科目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到《专业科目考试通知书》指定的考点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科目考试资格。因专业科目考试人选缺考出现空缺而产生专业科目实际开考比例低于1:2的,调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个别紧缺专业经批准后可开考,但参考者专业科目成绩必须达到规定分数)。
3.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在招聘单位大门口张榜公布,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4.考试总成绩于2007年12月30日在市人事局大门口张榜公布,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
五、体检
(一)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排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同意后,按照参加该岗位考试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三)体检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考者承担。
六、考核
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确认。对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而出现的空额,由主管部门报市委
2.拟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于2007年12月14日—16日携带《绵阳市2007年下半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2008年应届毕业生除外)、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 2008年应届毕业生除外)和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在职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报考的书面证明,中、小学教师还应提供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证明。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专业科目考试,由招聘单位发给《专业科目考试通知书》;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专业科目考试资格,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进入专业科目考试者,收取专业科目考试费80元。
(三)专业科目考试
1.专业科目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确定,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只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式的,笔试与面试成绩每科满分100分,在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中按各占50%折合计算。只采取面试方式的,面试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地点见《专业科目考试通知书》。报考者在考试当天持本人《专业科目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到《专业科目考试通知书》指定的考点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科目考试资格。因专业科目考试人选缺考出现空缺而产生专业科目实际开考比例低于1:2的,调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个别紧缺专业经批准后可开考,但参考者专业科目成绩必须达到规定分数)。
3.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在招聘单位大门口张榜公布,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4.考试总成绩于2007年12月30日在市人事局大门口张榜公布,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
五、体检
(一)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排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同意后,按照参加该岗位考试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三)体检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考者承担。
六、考核
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确认。对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而出现的空额,由主管部门报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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