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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增删情况
作者:考试在线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8-13 21: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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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法庭外的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新增免于破产宣告和追加分配
第十节新增法律责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新增特殊规定(职工债权的特殊安排、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针对上述考点变化,考生应结合法条,掌握相关内容。
变化原因及预测: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我国企业破产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例如,原企业破产立法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利于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缺少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由于广大考生对这部法律较为陌生,该法本身的难度较大,今年企业破产法的可考性非常大,考试题型上,以选择题为主,但是试题难度会有所增大,试题量会增加。考生需注意本部分在试卷四中将可能有所涉及,因此对理论性的知识点应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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