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以便全面掌握。这里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说明。
动产:
普通动产:交付生效并对抗,对于所有权、质权都是这样。
特殊动产之汽车、船舶、航空器:依照《物权法》的最新规定,一律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交付之后即生效,但经过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所有权、抵押权都是这样。
动产抵押中的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
权利质押中的动产:权利质押非常复杂,权利本身依附于书面凭证的权利尚可称为特殊动产;权利与书面凭证完全分开的权利则没有动产的影子,此时声称权利质押属于物权都实在说不通,但对于司法考试而言,考生可以不必追究这些理论探讨,关键是掌握法条的规定:(1)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生效并对抗,这以存在权利凭证为前提,若无,则是登记生效。(2)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采背书对抗主义。如果交付后即可产生权利质权,但只有背书“质押”字样的,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采登记生效主义。这里的基金份额、股权等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不能转让,当然也不能设立质权。又分成两种情况: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以其它股权出质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应收账款在信贷征信机构机构办理登记。
不动产: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采登记生效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变动模式中,才交付生效并对抗的或者是登记生效的,还比较简单。麻烦的是在交付之外,要求背书或者登记才能对抗的,考生容易混淆,一定要准确记忆。
3.关于登记
《物权法》中关于登记的规定用了很多篇幅,其中涉及到登记的机关、程序、效力等等,多数属于宣示性的,既不具有实务操作的可行性,也不具有司法考试的可考性。关于登记职责,考生掌握四点:(1)国家要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登记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按照不动产面积、体积、价款之类的比例收费;(3)登记簿的内容效力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4)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赔偿,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人追偿。此外,考生有必要掌握几种特殊登记。
(三)所有权的种类
尽管有各方面的反对声音,《物权法》还是沿袭传统,根据意识形态对所有权进行所有制的划分,创造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分类。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教材在多数地方只是把“区分所有权人”改为《物权法》所说的“业主”,真正增加的地方并不多。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的亮点,但新增的考点也确实有限,考生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专有部分,业主的使用不是无限制的。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如要改变,必须:(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约许可;(2)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有部分,主要涉及具体部分的归属问题。(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原则上都属于业主共有,但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关于车位、车库。A、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情况,看房屋销售合同等的约定,业主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使用权;B、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享有管理权。
4. 专有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居于支配性地位。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动产:
普通动产:交付生效并对抗,对于所有权、质权都是这样。
特殊动产之汽车、船舶、航空器:依照《物权法》的最新规定,一律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交付之后即生效,但经过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所有权、抵押权都是这样。
动产抵押中的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
权利质押中的动产:权利质押非常复杂,权利本身依附于书面凭证的权利尚可称为特殊动产;权利与书面凭证完全分开的权利则没有动产的影子,此时声称权利质押属于物权都实在说不通,但对于司法考试而言,考生可以不必追究这些理论探讨,关键是掌握法条的规定:(1)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生效并对抗,这以存在权利凭证为前提,若无,则是登记生效。(2)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采背书对抗主义。如果交付后即可产生权利质权,但只有背书“质押”字样的,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采登记生效主义。这里的基金份额、股权等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不能转让,当然也不能设立质权。又分成两种情况: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以其它股权出质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应收账款在信贷征信机构机构办理登记。
不动产: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采登记生效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变动模式中,才交付生效并对抗的或者是登记生效的,还比较简单。麻烦的是在交付之外,要求背书或者登记才能对抗的,考生容易混淆,一定要准确记忆。
3.关于登记
《物权法》中关于登记的规定用了很多篇幅,其中涉及到登记的机关、程序、效力等等,多数属于宣示性的,既不具有实务操作的可行性,也不具有司法考试的可考性。关于登记职责,考生掌握四点:(1)国家要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登记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按照不动产面积、体积、价款之类的比例收费;(3)登记簿的内容效力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4)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赔偿,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人追偿。此外,考生有必要掌握几种特殊登记。
(三)所有权的种类
尽管有各方面的反对声音,《物权法》还是沿袭传统,根据意识形态对所有权进行所有制的划分,创造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分类。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教材在多数地方只是把“区分所有权人”改为《物权法》所说的“业主”,真正增加的地方并不多。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的亮点,但新增的考点也确实有限,考生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专有部分,业主的使用不是无限制的。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如要改变,必须:(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约许可;(2)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有部分,主要涉及具体部分的归属问题。(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原则上都属于业主共有,但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关于车位、车库。A、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情况,看房屋销售合同等的约定,业主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使用权;B、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享有管理权。
4. 专有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居于支配性地位。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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