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免费资讯免费范文考试资讯客户留言谷歌广告免费赚美元,你还等什么?
您当前的位置:v663免费资源网考试资讯司法考试 → 考试资讯内容 免费信息发布
本类热门文章
本类推荐文章
2007年司考刑法变动情况说明
作者:考试在线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8-13 21:59:4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如同往年一样,刑法大纲保持大体不变的状态,总论部分仅在犯罪分类的考点中增加了一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刑法分则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调整了相关罪名,并增加一些罪名。备战2007年司考,考生关注的重心仍然是最新的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07大纲明确列出了刑法部分主要的法律文件,通过与去年的对比,很容易发现今年新增的重要法规: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四个司法解释。因为《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完全体现在大纲及教材中,本文将其与大纲变化一并说明。
一、07大纲的新增内容:
1.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犯罪法定分类新增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有些犯罪(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由单位实施时就是单位犯罪。注意,可以由单位实施从而能够构成单位犯罪的,必须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教材中讲述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分的内容非常简单,关键是在案例中把握二者的区分。如何把握这个新增考点呢?首先,考生应该了解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什么是单位犯罪,并能够判断出哪些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哪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其次,考生应重点掌握第七章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阐述,在遇到选择题和案例题时,做到运用所学理论正确作答。
单位犯罪问题近年来考查很多,属于重要考点,必然会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有所涉及,希望大家认真掌握。
2.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删掉了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之所以删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对刑法第134条进行了修改,将第134条的内容分为两款来表述。鉴于两款的法定刑不同,教材认为应区分成为两个罪名: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样,原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就不存在了。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虽然该罪名考试的可能性不大,考生还是要了解一下。要注意以下三点:(1)该罪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这种主体的特殊性使得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一般主体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罪名区别开来。(2)该罪的表现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这就区别于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所谓重大伤亡,只是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万却有其他严重情节。(3)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尽管行为人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属于明知故犯,但对于最后的结果却是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样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具有强令资格的人明知违章且存在很大的危险,但最后结果的发生却不是他所希望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该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类的犯罪之后,又不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对此应当数罪并罚。
教材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又特别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本罪的

[1] [2] [3]  下一页

本文章来自互联网,v663免费资源网仅做收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相关文章
关于本站 - 广告合作 - 特别声明 - 友情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