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免费资讯免费范文考试资讯客户留言谷歌广告免费赚美元,你还等什么?
您当前的位置:v663免费资源网考试资讯司法考试 → 考试资讯内容 免费信息发布
本类热门文章
本类推荐文章
2007年司考刑法变动情况说明
作者:考试在线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8-13 21:59:4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次是抽头余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的都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2)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扩展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
《刑法修正案(六)》不但扩大了赃物犯罪的表现形式,增加了掩饰和隐瞒两种,而且把犯罪对象从赃物扩大到赃物及其收益。掌握本罪时,考生应当注意两点:(1)偶尔因为贪小便宜而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不宜定为犯罪;(2)注意把握赃物犯罪与共同犯罪的不同。赃物犯罪是在他人犯罪获得赃物及其收益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藏、销赃、掩饰、隐瞒,从重分赃或者廉价收买其赃物从中渔利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本罪。
6.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新增了“枉法仲裁罪”。
为约束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能够公正仲裁,保证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枉法仲裁罪。该修正案第20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非常简单,熟悉法条即可。考生要注意的是:虽然仲裁员算不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枉法仲裁罪却被列入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中。
二、新增司法解释
自去年司考结束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又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大纲从中选出了3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走私犯罪、油气犯罪以及矿山生产安全犯罪。此外,大纲又将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解释列入考试范围。这样,07年司考有4件司法解释需要大家掌握。

上一页  [1] [2] [3] 

本文章来自互联网,v663免费资源网仅做收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相关文章
关于本站 - 广告合作 - 特别声明 - 友情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