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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讲义之二
作者:考试在线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8-13 2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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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4)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对义务人、担保人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5)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
无法或不便扣留、当事人申请先放行或解除扣留,应提供等值担保;
②税收担保
在纳税义务人规定期限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提供担保。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
6、其他权力
(1)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范围——执行缉私时
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条件——暴力抗法
(2)连续追缉权。可向内或向外连续追缉,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4)行政奖励权:对举报违法案件,可给予奖励。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具体办事的)。
(四)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1月1日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简单了解)

第三节 报关单位
(1)概念
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否则,不得从事报关业务。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定要求。
(2)类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报关权,只能为本企业报关。未取得外贸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但须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船舶代理企业等)。
(二)报关企业:
1、报关企业:具备软硬件,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后办理注册登记的境内法人。
2、报关企业有两类:
(1)是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2)是报关公司、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进同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的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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