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
领导批准。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诫勉谈话程序:
1.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
2. 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
领导批准
3. 对党员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4. 对下一级
领导班子成员,可委托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5. 了解诫勉谈话对象主要问题改正情况
6. 有关机关或部门留存诫勉谈话记录